柯林霞;人们通常根据知识产权法抑制侵权的能力来对其表现进行评价。知识产权保护手段从最初的补偿性赔偿过渡到惩罚性赔偿,从民事、行政救济手段过渡到刑罚手段,但事实上,随着惩罚力度的加大,知识产权侵权丝毫没有减弱的迹象,相反,是愈来愈猖獗了。这种逆反现象警示我们,由于天然的缺陷,惩罚正面功能的发挥在知识产权领域已日趋式微,其到达一定临界点之后便难以发挥理想的作用。惩罚也不是越严越好,刑事惩罚手段在知识产权领域的运用需要特别地谨慎。在侵权控制手段的创立上,惩罚通常被视为是第一位的,但是假如说在整个知识产权法发展史上,惩罚是真正决定秩序的决定性力量,那知识产权法便突破其私法的属性了。惩罚仍未过时,但要实现知识产权法的目标须另辟蹊径。
2019年06期 v.35;No.168 55-62页 [查看摘要][在线阅读][下载 1329K] [下载次数:300 ]